中外歷史
延安時期以黨內法規規范黨內生活
發表日期:2017-02-14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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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時期,我們黨通過建立健全黨內法規,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和組織紀律,維護了黨的團結統一,增強了黨的戰斗力和凝聚力。
突出抓好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黨內法規建設
延安時期,隨著我們黨不斷成熟、事業不斷發展及隊伍不斷壯大,制定黨規黨紀,嚴格黨的各級組織工作規則和紀律就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抗戰爆發不久,王明在中共長江局工作期間不經中央同意擅自發表與中央主張相違背的言論,不尊重不服從中央領導,在黨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為了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當時制定的《關于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明確提出:“各中央委員不得在中央委員會以外對任何人發表與中央委員會決定相違反的意見,亦不得有任何相違反的行動”。
當時制定的《關于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對黨員在遵守組織紀律方面也明確規定:“凡黨員對各級黨委、黨的負責人與上級黨委在政治問題與工作原則問題上有不同意見,經過討論后不服者,得向上級黨委申訴,并得越級直接向中央及黨的最高負責人申訴,但在上級黨委沒有指令改變前,仍須服從原來的決定,并不得在黨內外有任何反對組織反對上級黨委的言論行動。”
把堅持黨的利益高于一切作為衡量黨性強弱的根本標準
黨性是一個政黨固有的本性,我們黨歷來都十分重視黨性問題。194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增強黨性的決定》!稕Q定》列舉了違反黨性的三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政治上自由行動,不請示中央或上級意見,不尊重中央及上級決定;在組織上自成系統,自成局面,強調獨立活動,反對集中領導,目無組織;在思想意識上,發展個人主義,反對集體主義等。針對存在的這些問題,《決定》提出了增強黨性的主要措施有:在黨內更加強調全黨的統一性、集中性和服從中央領導的重要性;不允許任何黨員與任何地方黨部,有標新立異,自成系統,及對全國性問題任意對外發表主張的現象;更加嚴格地檢查一切決議決定之執行,堅決肅清陽奉陰違的兩面性現象;要在全黨加強紀律教育,嚴格遵守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基本原則;要用自我批評的武器和加強學習的方法,來改造自己使適合于黨與革命的需要;從中央委員以至每個黨部的負責領導者,都必須參加支部組織,過一定的黨的組織生活,虛心聽取黨員群眾對自己的批評,增強自己黨性的鍛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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